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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这样对待招商企业

时间:2021-03-26 01:24 作者:admin 点击:

光华通讯社记者赵平 罗莉 肖艳艳综合报道  2021年3月8日,记者在北京采访了上海的企业家蒋洪海和袁林宝,蒋洪海是上海君涵木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袁林宝是上海田丰旅馆的所有者。他们两个不是来北京参加两会的,而是来北京“告御状”的。蒋洪海告诉记者,他刚向最高检和最高法提交了控告材料。袁林宝说,他这些年一直奔走于京沪之间,他已经21次向上海和中央有关部门寄出了几百封投诉信,也向最高检和最高法提交了材料。他们到底有什么冤情,要在两会期间闯北京呢?记者接下来对他们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记者了解到,上海君涵木业有限公司的法人叫蒋君,蒋洪海是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上海市青浦区田丰旅馆的法人是曹同秋,实际经营是袁林宝。蒋洪海和袁林宝说:“我们是被招商引资的企业,2003年上海市司法局下属青东农场利用其农场2号地块出租,招商引资,开始建开发区。我们也就前去投资购房租地办木业公司和开办旅馆。2009年青浦区政府418号文件对我们这些招商引资来的企业建的厂房、住房、办公场所等建筑物和企业用地、经营状况、经营范围、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情况总体认可现状,要求夏阳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区规土局、建交委、卫生局、环保局、房管局等部门,研究为工业厂房和商业用房办理房产证,最终实现该区域企业的合法开发和规范运营。2015年10月28日,青浦区夏阳街道办事处光天化日之下关押旅馆工作人员,对田丰旅馆实施暴力强拆。2016年1月31日凌晨,一群身份不明人员闯入君涵公司厂区实施强拆,蒋洪海听到消息后,赶到公司制止对方违法行为,遭到这伙不明身份人员殴打,被夏阳派出所民警带走,并进行了严刑拷打,关押拘留,并编造寻衅滋事罪名判刑7个月。”

接下来记者将对蒋洪海和袁林宝分开采访,更方便让大家看明白他们反映的问题和事情来龙去脉。

 

制止违法遭遇判刑

企业被拆损失惨重

蒋洪海告诉记者,2003年,上海市青浦区出具红头文件公开招商引资,开始建开发区。2月28日,上海君涵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涵公司)与上海东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面积约16亩,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0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后2009年4月18日,君涵公司与上海天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协议载明:根据市府、区府对青东农场2号厂区地块处置精神,该地块从2009年1月1日起划拨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现夏阳街道授权上海天佳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该区域的相关事宜,并确认原甲方(上海东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上海天佳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君涵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继续有效。
    2016年1月31日凌晨5时许,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员闯入君涵公司厂区实施了强拆,蒋洪海听到消息后,驾车来到公司,为保护公司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想要进入厂区阻止该非法行为,反遭到不明身份的人员殴打推搡及车辆冲撞。7时许,青浦区夏阳派出所民警将其带至该所,进行了严刑拷打,强迫蒋签字按手印。7月2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蒋洪海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8月25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 沪0118刑初831号刑事判决书,蒋洪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沪检一部刑申审通[2020]22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该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明显存在包庇,且枉法。

 一、君涵公司合法建筑所依据的法律和原则应是指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定,属于合法建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规定确立了 建筑物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认定是违章建筑, 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2、君涵公司是由市区政府的红头文件招商引资而来,签订合同,缴纳租金,且在2003年开工建设,无违反当时法律规定。

二、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必须是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拆除,否则,违规就是违法。

1、行政主体认定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程序的合法性: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首先, 认定非法占地与违章建筑必须有自然资源部门的立案登记并调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于违建的认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据上可见,要认定建筑物是违法建筑物应当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其他任何部门都没有这样的行政处罚权和认定违章建筑的权利。

2、拆除违章建筑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否则,违规就是违法。

君涵公司的合法建筑未经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在假日的凌晨遭到身份不明人员的强拆,其强拆行为违法。

三、人民法院认定蒋洪海为进入拆违现场不顾阻拦,强行驾车任意撞击路口道闸和城管车辆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认定错误,采用伪证,且侦查、公诉、审判程序违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蒋洪海进入公司保护自己合法财产不受不法侵害,属于行使合法权利,于法有据。而人民法院认定控告人为进入拆违现场的事实,于法无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据此,蒋洪海有权知道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有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蒋洪海从未见过什么鉴定,侦查机关明显剥夺了他的知情权,应当认定为伪证。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二十七条,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蒋洪海一再声明遭到刑讯逼供,可法官却熟视无睹,反而将未经庭审质证的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认定蒋洪海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审判程序违法,判决亦显失公正公平,存在枉法裁判。

 四、法律赋予蒋洪海的合法权利遭到青浦区人民法院的剥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复制录音或者誊录庭审录音录像,必要时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相应设施。而蒋洪海多次向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复制案卷和庭审录音录像,均被拒绝,足以证明,青浦区法院不敢给予蒋洪海复制庭审录音录像和案卷,庭审显然存在藏污纳垢,见不得光的勾当,其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也剥夺了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蒋洪海要求平反自己的冤案,依法追究被公检法徇私枉法者的法律责任,还自己公道,还家庭公平,还社会公理,还国家法治,还人间正气。

记者翻阅蒋洪海提供的材料发现,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夏阳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月31日强制拆除原告上海君涵木业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西庆路1号房屋的行为违法。既然2016年1月31日这伙强拆君涵公司的人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在君涵公司和蒋洪海的财产遭遇不法侵害时,蒋洪海出面阻止合理合法。既然这次强拆行为属于违法,无论是公检法还是政府官员此时都失去合法执行公务的理由和身份,那么蒋洪海进入自己的厂区,行使合法权益,阻止违法者,怎么能叫寻衅滋事呢?蒋洪海说,他根本就没有开车撞击道闸和城管当时违法开进他厂区的车辆。他说,这些都是诬陷和编造的伪证,他说,他被抓走后车辆被扣押,他出来取车时拍了自己被扣押车辆的照片,他自己的车辆毫发无伤,怎么可能撞击过道闸和城管的车辆呢?

以上照片是蒋洪海车辆发还时现场拍摄,车辆前后左右毫发无伤,怎么能说他开车撞击执法车辆和道闸呢?

关于蒋洪海遭遇刑讯逼供的申诉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驳回,其依据是蒋洪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说明蒋洪海入所时身体健康状况正常。大家乍一听这个证据很充分,其实存在很多疑点。一般公安干警送人进看守所,都是公安人员填写登记表,而不是被羁押人自己填写。看守所不是招待所,自己不能登记。另外看守所属于公安系统,他们是一家。蒋洪海当时已经失去人身自由,在那些特殊场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而法院可以让公安提供监控来举证蒋洪海没有遭到刑讯逼供。就像病人控告医院误诊,医院有举证义务一样。

蒋洪海说,违法强拆,给他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巨额的经济损失,当时公司财物全部被毁,价值数百万元,原材料上百万元被直接填埋,业务合同无法履行,自己被非法关押造成企业瘫痪,合同未到期,企业遭灭失,损失数千万以上。失去人身自由,家里人还得到处找人请律师为自己的事情奔走,家庭损失,公司损失,经济损失,精神伤害不是简单几句安慰话就可以抚平的。他强烈要求中央有关部门,重视此案,依法调查,重新审理,澄清事实,平反冤案。追查有关人员责任,赔偿他和君涵公司的一切损失,还法律公平正义。

 

关押员工强拆旅馆

财物尽毁损失未赔

袁林宝告诉记者,2006年上海市司法局下属青东农场利用其农场2号地块出租土地,招商引资,建立开发区。我也前去投资购房,开办旅馆。地址是青浦区青东农场西庆路61号。2009年1月1日,2号地块划归青浦区夏阳街道,夏阳街道以《青夏街(2009)71号》文“关于青东农场2号厂区地块接受后若干问题的请示”,总体认可现状, 要求“区规土局将上述青东农场728亩地纳入区‘两规合”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对违规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拆除建筑物.消除影响等措施",“研究为相应的工业和商业用房办理房产证,最终实现该区域企业的合法开发和规范经营”。夏阳街道就对此地块上的企业和建筑物经过整顿后纳入他们的管理,并于2010年9月8日又为我地面建筑物出具了相关《证明》,证明“青浦区西庆路61号的房屋属袁林宝所有是营业房,现由曹同秋经营旅馆,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也没有列入近期动迁范围。特此证明。“2015年9月29日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突然对我企业(田丰旅馆)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我违反土地法43条,土地使用者夏阳街道同时也向我发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我“田丰旅馆”是“五违企业”,事实是《田丰旅馆》是一违也没有违。①、违法用地:我是土地租赁者,土地使用者是夏阳街道,我有(租赁合同),②违法建筑:我有青浦区[青府办告(2009)418号] 文,认可现状及夏阳街道的房屋《证明》,证明“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③违法经营:我有青浦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④违法居住:我有青浦区公安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⑤违法排污:我有青浦区水务局核发的排水许可证及排水专用检测井验收合格证,同年的10月20日,又接到青东农场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意见征询告知书》要求我于11月25日前去签订《意见征询单)给我一个多月时间协商解决,三天后,10 月28日夏阳街道就来强拆了我的企业“田丰旅馆”。为此我起诉到青浦法院,法院虽然判定了强拆行为违法,但同时判定我的房屋属“违章建筑”。 2017年5月17日,我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在未开庭的情况下, 二中院维持原判,上述两法院的判决,不顾是政府行为的历史事实,缺乏根本证据,没有法律依据,硬把我的房屋错判成“违章建筑”,把赔偿变补偿, 我不服……

一、青浦法院以“原告未能举证被拆除房屋经合法审批建造",认定为“违章建筑”,否定在诉房屋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依据。

1、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此法是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原告的在诉房屋是2006年购买的,早于这个时节点,我国的法律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原告的房屋虽没经过合法审批,是政府行为的历史原因造成的,但没违章,也可参照正式房屋来认定。青浦法院即用现在的法律去判定过去之前的行为,有帮助被告案外寻找证据之嫌,适用法律错误。

2、青浦法院置原告人提交的证明,证明原告房屋为合法建筑的证据于不顾,直接认定原告房屋为“违章建筑”是事实认定错误。

2006年,原告进入青东农场2号地块工业开发区时,分别与《上海云灿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青东农场所属企业《上海东江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及土地租赁合同。付完购房款,支付足额租金,用合法途径取得了房屋,也合法地拥有此处的土地承租权,土地《租赁合同》第七条……地面建筑……若遇国家征用,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2009年,该士地划归给被告,被告以《青夏街(2009) 71号》关于青东农场2号地块接收后的若干问题的请示。请示青浦区政府,区政府以(青府办公告(2009) 418号》文回复“总体认可现状”。

2010年被告专为原告房屋出具了二份《证明),都证明该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是营业房”。

这都是确确实实历史事实,至此原告的房屋一直被区政府及被告直接或间接认定为合法建筑。青浦法院判定为“违章建筑”,是违背历史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

3、青浦法院程序违法

本该由被告人证明其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青浦法院要求原告承担系争房屋系合法建筑的举证责任来消除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实属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系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然而被告人对原告房屋的拆除依据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而庭审时已说明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土地法 43条是规定土地使用者需申请,土地租用者无需申请。

4、青浦区法院对原告的赔偿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

1)(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八)款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青浦区法院根据2006年原告与青东农场签署的评估结论,判处原告620.86平方房屋,室内装潢及设备设施损失共计人民币49万人民币,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判决时,青浦区的居住房价格在3500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价格更高,旅馆内大量物品和设备不见踪迹,被告强拆时没有公证机构在场,其单方面记录的品种和数量严重短缺,无法满足旅馆营业的基本要求。青浦区法院判决赔偿原告49万,没有提出这些赔偿的组成及每项赔偿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2)青东农场所属的《东江实业有限公司》不具有评估房产资质,其评估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评估结论是八年前做出的,青浦区法院依据该结论进行补偿,违反《房地产抵押做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原告的房屋被拆毁强拆时室内设施设备未经公证机构认证,拆除物品被擅自处理,连企业章和私人章,原始发票等各种账册票据都没移送给原告,个人财产尽失,导致评估机构无法评估,责任不在原告,(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 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3)青浦区法院判定不赔偿原告经营损失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的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我经营的旅馆有全套合法经营证照,房屋是政府认可的商业用房,企业是政府认可的合法企业,理应赔偿。

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于不顾,维持原判显属不公。

1)二中院还在认为,“房屋和其它财产因被告人损毁,无法评估,所以参照2006年的“自建房”投资评估价”。原告上面已讲过,青东农场所属《东江实业有限公司》没有评估资质,所评估的数据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原告2006年购房时1300 元/平方米,一年后该公司的评估为750元/平方米,不涨反降。尽显没有资质的专业水平的评估。

2)本案不是原告与《上海天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或《青东农场东江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案,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协议(《土地租赁补充协议》中的自建房评估核查确认书)与本案被告“夏阳街道”强拆案没有关联,二中院依此为依据有失法院公平公正。有变相将物证损毁责任转嫁给原告。

综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认真审查案件每一项证据,维持原判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难以想象, 本是招商引资,又是公告,又是证明,政府自己确认的“认可现状”,不属于违章建筑的建筑,还要为我们补办房产证,到了2015年10月28日,又被政府当成违章建筑,在光天化日之下,关押旅馆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把有证有照的合法企业(田丰旅馆)无法无天的强拆了。

以上图片为田丰旅馆被强拆前后和违法暴力强拆现场

一审二审也能使法律溯及既往,也能使是被告举证的事,即要原告来举证,也能根据一个无资质的,更谈不上评估有效期的《东江实业有限公司》自行数据去判定。让我很无助,2006年我的投资就有200多万,起先协商时我把历史的账册,发票,收据作为依据给“夏阳街道整治办”,被武断拒收,还霸王补偿。本以为法院是公正、公平的,但也不顾原告的证据,没有法律依据的强判原告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又以违章建筑的材料来补偿原告,真是颠倒是非。退一万步来说, 现在的49万人民币能造得起一幢三层有620.86平方米的楼房吗?何况还有房内外的装潢、装修、设备设施, 地上的消防设施, 地下的污水管道等。在这个案子里,真的让我感受不到一点点习近平主席所要求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一地块补偿天壤之别

侵吞腾退补偿号称拆违

蒋洪海和袁林宝告诉记者:青浦区夏阳街道办事处借拆违之名,一些贪官抓住机会,浑水摸鱼,合法的不合法的通通作为不合法的,可以在赔偿时,随心所欲的在幕后操作,夏阳街道《告知书》中的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对“五违”的营业房是每平方米15350元,同一地块的枫泾、塘郁等地的营业房都是15350元/平方米,而我们的营业房没有“五违”,至少也应该按照15350元/平方米来补偿。青浦区及夏阳街道为了极尽地搜刮民脂民膏,侵吞民企财富,把原本“腾退”的政策用欺诈手段改变成“五违”,宣称二号地块全部是违章建筑。我的《田丰旅馆》就是一例一千多万的资产顷刻间改成49万元,折合人民币只有790元/平方米,差距之大,已到了人神共愤(法院也按此判的),其心之黑胜过抢银行。

当事人如要维权,青浦区及夏阳街道就运用手中的公权力,调动政府的一切资源,让法院采信伪证,让检察院掩盖事实,再不服,就制造冤假错案,让你坐黑牢,或者让检察院使用司法权终结你的案子,让你申诉无门,投诉无效,手段之卑鄙,坏事之做绝,搞得天怒人怨。

袁林宝控诉声声泪

暴力强拆至今已有五年多,在2千多个日日夜夜,我们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在精神和经济的双重打击下,我老婆已有抑郁症倾向,有时乘车要跳车,上楼要跳楼,嘴里还不断的念叨;“青浦政府在吃我的肉,吸我的血,抢走了我的血汗钱,是在要我命,是夺命政府”。现在我老婆又成了脑膜瘤的病人,痛不欲生。青浦区政府暴力强拆,伤害了我整个家庭,败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守法者被打砸抢,受苦受难,违法者抢夺钱财,喜笑颜开。

贪官不除,人民永无安宁,党和国家有再多再好的政策也没用。

我要求归还我的《田丰旅馆》,合法财产应该得到保护,违法强拆就应该依法赔偿,让受害人满意,不应该霸王条款,颠倒黑白,枉法裁判。望解决,待回应。

 

蒋洪海控诉字字血

蒋洪海说,青东农场2号地块其实不是拆违建,政策是腾退。政府为了侵吞腾退款,对企业按照违建强拆,对不服从者,进行打击报复。“我和我的公司都经历了灭顶之灾,公司被毁我被判刑。”一个普通人都难以接受的牢狱之灾,对于一个成功的企业家的打击可想而知。遭遇刑讯逼供和非人折磨,他心中的苦痛无法用言语来对别人诉说。在他讲述当时现场情形时,记者能够感觉到他的心在流血。他亲眼目睹暴徒肆意践踏捣毁他的企业,他却无能为力阻止。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有一群人民公仆,正在野蛮的拆毁他主人的工厂,这群公仆把主人抓起来殴打、关押、判刑。他拿出了他车辆发还时拍的的照片给记者看。他说:“我被关押期间,我的车一直被扣押着,我出来取车时现场拍了照片,我的车完好无损,怎么说我冲撞道闸和撞击城管车辆,并造成严重损伤呢?明明就是栽赃陷害,伪造证据,枉法裁判。”

蒋洪海表示,他已经走出上海,来到了北京。他相信中国共产党,他相信中国政府,他相信中央有关部门和司法机构,一定能够调查此案,审理曲直,昭雪冤狱,还他和家人一个公道。

最后蒋洪海、袁林宝认为:沪城无日月,中华有青天。同时呼吁党中央人民政府派出调查组进驻青浦区调查以“五违”进行强拆,又以“违章建筑”代替“腾退”补偿的黑幕,惩治腐败,进行追责,还公信力于人民。

 

记者后记

2017年3月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基长镇领导拍脑袋搞旅游群众遭殃 ,拆百户人家种草 ,毁千亩良田造景。贵州省独山县基长镇秀峰村独坡脚自然寨村民,全寨87户410人,是拥有千年历史的古寨,消失了,村民成了无家可归的难民。秀峰村党支部书记韦兴全和村民代表历经4个多月,躲开层层封锁和围追堵截,路上换车100余次,几经辗转,于当年8月到达北京,他们向记者反映了千年古寨遭遇强拆的问题,并提供了强拆现场警察抓人打人的视频。光华通讯社领导非常重视,安排记者着手对他们进行采访,当时他们手机不敢用,晚上不敢在北京住宿,要打车到河北去住宿,怕遭遇截访,早上再从河北打车返回北京接受我们采访。克服重重困难,采访终于完成。http://www.guojiw.cn/a/zixun/2017/0810/37791.html节目播出后,惊动了国务院。国务院调查组赶赴贵州经过几个月的暗访,于2018年将调查结果上报国务院,处理了黔南州60余名官员,老百姓得到合理补偿,拍手称快。

记者希望蒋洪海和袁林宝的问题也能够引起高层的重视,能够得到依法解决。光华通讯社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并做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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