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张艺谋讨要《三枪拍案惊奇》(以下简称《三枪》)1500万片酬案昨天上午在北京三中院二审落槌。判决结果出现“大逆转”,三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判令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张艺谋影片《三枪拍案惊奇》分成款246万余元。
一审中,张艺谋诉称,2009年6月,他与新画面公司、安乐公司共同签订了《协定备忘录》,约定作为《三枪拍案惊奇》的导演,影片在中国大陆的全部发行收入减去新画面公司支出的宣传发行费后三方平均分配,其中,张艺谋应分得至少1500万分成款,但一直未拿到分成款。新画面公司否认拖欠张艺谋款项,称已分13次向其妻子支付1253余万元。而张艺谋说,这是其他影片的片酬。
去年9月15日,朝阳法院一审对此案判决,支持了张艺谋的诉讼请求,判决新画面公司给付张艺谋影片《三枪》分成款1500万元。新画面公司认为判决有误,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于今年1月开庭。
昨日,该案在三中院二审开庭。双方继续纠缠这1200多万是其他片酬还是《三枪》分成款的问题。新画面公司表示,这些钱并不包括张艺谋导演的《英雄》等影片的酬金。从时间看,《三枪》2009年12月上映,2010年初结算票房收入,分成时间在2010年,时间吻合,钱数与支付给安乐公司的分成款一致,且《英雄》等的劳务报酬都给过了。经过近3个小时庭审,三中院撤销了一审宣判,判决新画面公司给付张艺谋《三枪》分成款246.36万元,驳回张艺谋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张艺谋妻子陈婷在微博上表示不服二审判决,称“将坚决继续‘上诉’”。显然,张夫人是个“法盲”,我国是二审终审制,根据规定,如张艺谋方不服,现在只能向北京高院“申诉”,但不一定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