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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杨景海检察长的一封求助信

时间:2018-10-19 13:10 作者:admin 点击:

尊敬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杨景海检察长:

      2018年7月,临汾市古县华康铸造焦有限公司小股东刘跃琴向临汾市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张爱平、韩秀云涉嫌职务侵占,临汾市古县公安局于2018年9月19日分别对张爱平、韩秀云分别采取强制措施,给予刑事拘留(请见附件7,古县公安局拘通字(2018)000022号拘留通知书),我们认为临汾市古县公安局的立案违背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强行介入民事纠纷,涉嫌违法。现在案件已经申报到临汾市古县检察院,进入有限的七天批捕阶段,请您在百忙中给予关注与指导,维护司法公正,还当事人清白。事实与理由如下:

     临汾市古县华康铸造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名下有197万吨/年焦化产能,股东两名,张爱平持股90%,刘跃琴持股10%,法定代表人为张爱平。因我公司一直未建成投产,2017年11月,我公司决定将产能以9800万元置换给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公司),该决定经我公司召开股东会研究并通过(持有90%表决权的张爱平同意,持有10%表决权的刘跃琴不同意)。我公司与聚丰公司签订置换协议后,聚丰公司支付了全部置换款,因小股东刘跃琴与原法定代表人高志飞均因个人原因被法院列入老赖(失信人)名单,为避免公司利益受到影响,我公司要求聚丰公司将置换款汇入张爱平女儿韩秀云的个人账户。后因刘跃琴等不满意公司董事会决议,实施恶意诉讼,多方阻挠,致使产能被司法冻结,至今未能办理置换手续,置换工作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置换收入未列入2017年经营进入,更无法形成利润进行分红。刘跃琴现以此为由指控张爱平、韩秀云职务侵占。临汾市古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对此事开展立案侦查,并冻结相关资金4600余万元。

      一、古县华康铸造焦有限公司目前仍处于筹建状态,并未实际经营,无经营收入。

      二、张爱平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的一切经营,有权对公司的资金予以支配,其行为即等同于公司行为,不存在职务侵占的问题。

      三、张爱平与韩秀云系母女关系,且韩秀云并非公司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经手、管理本单位财物这一特定身份才能构成。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临汾市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并不熟悉相关法律条款,在张爱平之女韩秀云不是公司员工的情况下,对其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立案侦查,此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合法权益。

     四、2017年11月,我公司将产能以9800万元置换给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公司),该决定经我公司召开股东会研究并通过(持有90%表决权的张爱平同意,持有10%表决权的刘跃琴不同意)。产能置换系由公司经股东会研究并依法表决后产生,股东会议全程在公证员见证下完成,完全具备法律效力。此外,在古县公安机关立案前,我公司小股东刘跃琴对此事知情,有其股东会决议为证,证明其报案系恶意阻挠置换工作,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五、临汾市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冻结韩秀云账户4600余万元资金,远超小股东刘跃琴10%占股比例,且冻结理由不合法。

     六、为避免公司资产受到刘跃琴及原公司法人高志飞个人失信行为影响,我公司产能置换款委托韩秀云代为收款,公司账目已记载该收入,因置换事宜受到刘跃琴等人的阻挠无法完成,无法列入公司经营收入,未形成利润并分红,不存在张爱平和韩秀云占为己有的情况。

    七、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将相关款项汇至韩秀云账户后,我公司法人与产能受让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法人多次与刘跃琴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产能置换需在经信委过户备案,而过户需置换方所有股东签字同意。股东刘跃琴拒不配合,焦化产能置换合同一直未实际履行。2018 年 1 月 23 日,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向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古县华康铸造焦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为产能办理过户手续。同年2 月 24 日,灵石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古县华康铸造焦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继续履行《焦化产能置换合同》。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向灵石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古县华康铸造焦有限公司继续执行《焦化产能置换合同》,灵石县人民法院做出(2018)晋 0729 执 271 号裁定书。

    八、即使置换工作完成,该置换收入形成利润应当分红,那也是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应由公安机关介入。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经济纠纷,刘跃琴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旨在利用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实现其浑水摸鱼,违法获利的目的。时值党中央国务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如火如荼之际,且各级党政及司法机关三令五申强调要求杜绝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请您在百忙中予以关注,请相关部门查明事实,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案件性质,依法撤销立案,解除冻结账户,为合法企业正常运营发展保驾护航。

  附件:

1、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及股东占比情况

2、山西临汾古县华康铸造焦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决议

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晋0729民初第131号

4、股东会决议公证书

5、灵石县人民法院(2018)晋 0729 执 271 号裁定书

6、小股东刘跃琴被古县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名单截图

7、XX号刑事拘留通知书。

       反映人:张爱平(系韩秀云的亲属)

                         联系电话:18611598999

           2018年10月19日


狠心丈夫勾结小三将亲生女儿构陷入狱

临汾市古县个别公安人员充当帮凶

 

尊敬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杨景海检察长:

     我叫张爱平,是临汾市古县华康铸造焦有限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持公司90%股权的大股东。我在此实名举报临汾市古县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人马鸿鸣滥用职权,对我和我的女儿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9月19日将我的女儿韩秀云刑事拘留至今的违法行为。而怂恿马鸿鸣违法将我女儿关押的罪魁祸首,正是我的丈夫邵海亮和他的情妇刘跃琴。

事情的缘起

     2011年11月,临汾市古县华康铸造焦有限公司(简称华康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共有股东两名,其中我本人出资4500万元,持股90%,另一名股东刘跃琴出资500万元(实际为邵海亮赠与的股权,刘跃琴本人未出资),持股10%。而这个刘跃琴,事后我才得知,正是我丈夫邵海亮包养的情妇。而且也是通过刘跃琴,我丈夫沾染上了吸毒的恶习,家中早年积攒的产业也因此败掉不少,我丈夫在精神和健康上也日渐颓废,和家庭越走越远,我为了公司和孩子,也只能忍辱负重的默许他们长期在一起的事实。

祸起萧墙

    由于我丈夫长期吸毒,加之情妇刘跃琴生活奢靡,导致他们资金紧张,为了获取金钱,他们竟盯上了华康公司的焦化产能。华康公司一直未能建成投产,名下197万吨/年焦化产能处于闲置状态,我丈夫邵海亮和刘跃琴相勾结,在隐瞒我这个公司大股东的情况下,私下与山西聚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聚丰公司)协商,签订了一份《焦化产能置换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已经作废的公司公章,但由于无法取得股东会决议,这才被我知晓他们竟背着我出卖公司利益,我在知情后要求公司与聚丰公司重新谈判,并于 2017年11月15日与聚丰公司签订了正式的《焦化产能置换合同》,该合同约定我公司焦化产能以人民币9800万元置换给聚丰公司,协议签订后,聚丰公司陆续支付了全部置换款。

     2018年1月8日、2018年5月23日我公司召开了两次临时股东会。第一次我与刘跃琴都参会,第二次刘跃琴经合法通知未参会,会上以90%股权赞成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与聚丰公司置换产能的决议和补充决议,该两份决议同时经过了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公证,出具了(2018)并南证经字第94号《公证书》和(2018)晋并南证经字第3371号《公证书》,由此可见,我公司的整个产能置换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第一次开会时,我和刘跃琴就置换款的分配进行商议,由于公司章程没有约 定分配方式,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我提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刘跃琴不同意,她要求至少将置换款的50%分配给她,未能协商一致,但我占有公司90%股权,依照法律规定依然可以通过决议,刘跃琴因为持反对意见,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并且此后多次阻挠办理置换手续,由于在经信委办理产能置换需要所有股东的同意,而刘跃琴的拒不配合导致我公司无法及时履行《焦化产能置换合同》约定的义务,聚丰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8年1月23日将我公司诉至灵石县人民法院,要求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冻结了我公司名下的焦化产能,致使我公司蒙受巨大损失。

    由于刘跃琴的各种阻挠,导致《焦化产能置换合同》是否能够顺利履行尚未可知,而且因为刘跃琴和我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高志飞的个人原因,此二人被人民法院列入“老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了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我公司对聚丰公司支付的置换款暂时未列入经营收入。让人痛心的是,刘跃琴竟联合我的丈夫,以置换款未列入经营收入为由向临汾市古县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我与我女儿韩秀云职务侵占。古县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负责人马鸿鸣,早年就与我丈夫相识,是古县出了名的恶人,还曾经因为滥用职权被灵石县检察院调查,并被关押了近三年,就是这样的人,出来后竟又担任了古县公安局经侦支队负责人的职务。马鸿鸣与我丈夫及刘跃琴私交甚好,我丈夫不顾亲情,加之长期吸毒导致精神混乱,竟要求马鸿鸣对我们母女进行刑事调查。马鸿鸣在接到举报后,滥用职权,不对事实进行全面公正的调查,片面收集证据,于2018年7月对此事立案侦查,冻结相关资金4600余万元,并且在2018年9月19日将我女儿韩秀云刑拘至今。

四问马鸿鸣

     第一,我和我女儿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职务侵占罪。我本人虽是公司股东,但在2018年1月8日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我从未直接参与公司管理,也不经手公司财务,仅仅是在公司需要作出重大决定时作为股东履行我的权利,在公司内原本也并无职务,谈何利用职务之便。而我的女儿更是冤枉,她既不是华康公司的员工,也没有参与公司管理,仅仅是因为置换款暂时存放在她的账户上就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此处要说明的是,之所以把置换款转到我女儿账户上,正是由于刘跃琴和我丈夫联合提起多个诉讼,恶意冻结公司的账户、股东股权及部分焦化产能,公司为了确保交易顺利进行才出此下策,委托韩秀云暂时代为保管置换款,此事公司知情并同意,合同相对方聚丰公司也是同意的,并且该笔款项已在公司账目中记载,刘跃琴更是了解情况,并就此款项怎么分配和我进行过数次协商。各方都知情的情况下,仅仅借用了我女儿的账户,一个公司经营管理以外的人怎么就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了?

    第二,我和我女儿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吗?

    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是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在整个产能置换过程中,我公司及我和刘跃琴两位股东都是知情的,虽然置换款是汇入我女儿韩秀云的账户,但公司不仅对此知情,而且该置换款始终由公司实际控制和占有,韩秀云仅仅是受公司委托代为暂时保管下该款项,谈何非法占为己有。退一步讲,置换款是由聚丰公司账户直接汇入韩秀云账户的,可以说形式上该款项尚未成为华康公司的财产,即使你马鸿鸣非要认定这是占为己有,那也没有占有华康公司的财产,这哪一点是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了?

    第三,本案的受害人是谁?

    职务侵占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该章罪名均要求有实际的受害人,那么请问马鸿鸣,本案的受害人是谁?是华康公司吗?华康公司在这个事件中始终是知情的,并且正是华康公司授权韩秀云代为收取的产能置换款,华康公司也并未报案称公司财产受到他人侵占,可以说华康公司并没有遭受任何损失,怎么成为受害人?受害人是刘跃琴吗?刘跃琴作为公司的小股东,不但多次妨碍公司正常经营,还多次对公司进行恶意诉讼,致使公司举步维艰,置换款随时可能因为无法履行《焦化产能置换合同》而退还给聚丰公司,同时她也对整个事件经过了如指掌,难道置换款一时无法进行分配就可以成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了吗?华康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具有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公司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即使刘跃琴认为自己在公司内权益受到损失,也可以通过退股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如何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受害人,她本人又不能代表公司,可见其根本够不成职务侵占罪的受害人资格。我在此倒想问问马鸿鸣,此案的受害人到底是谁?

    我特别要提出的一点是,在马鸿鸣对我们母女两个立案侦查后,华康公司曾向马鸿鸣出具过一份证明,证明内容为韩秀云收取置换款是华康公司同意并授权的,公司并没有遭受任何损害,谁知马鸿鸣竟在公安局办公室里,当着众多民警的面拒收,我公司人员只能将证明自行放在马鸿鸣办公室,后来据说马鸿鸣直接将该证明扔进了垃圾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而马鸿鸣这种公然无视无罪证据,想尽一切办法对我母女罗织莫须有罪名的行为,是严重的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我在此请求上级部门对马鸿鸣进行严肃查处,并揪出幕后的指使人。

    第四,为何冻结韩秀云账户全部4600余万元资金?

    在上述几点中,我已经说明,韩秀云代为保管置换款是有华康公司的同意和授权的,即使你马鸿鸣认为刘跃琴是受害人,置换款中有她的份额,但刘跃琴作为在华康公司占股仅10%的小股东,即使立刻分配置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她对整个置换款也仅有980万元的请求权利,而且置换款之所以无法分配,正是由于刘跃琴的多方阻挠,在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为何将韩秀云账户全部的4600万元全部冻结,我女儿账户中不仅仅有部分置换款,还有她个人的财产,均被马鸿鸣非法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对冻结的存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冻结,予以返还。马鸿鸣面对如此明确的案件事实,无视真相,强行违反冻结,已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临汾市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马鸿鸣滥用职权,对既没有犯罪主体资格,也没有犯罪行为,甚至都没有受害人的这种“三无”案件,仅凭刘跃琴的一纸举报就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我和我的女儿韩秀云刑事立案侦查,并将我女儿刑事拘留至今,是典型的利用公安公权力介入民事经济纠纷,是党和国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行为,请相关部门查明真相,将真正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并将幕后真凶揪出,还我和我女儿清白!

     实名举报人:张爱平

             联系电话:18611598999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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