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拆迁后患无穷 重罪重判法不容情
时间:2017-11-07 13:20 作者:admin 点击:次
2011年02月01日下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太原市晋源区非法拆迁致人伤亡案1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海东死刑;被告人武瑞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李彦忠无期徒刑。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包庇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两年3个月、缓刑等徒刑。
判决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文元医药费、鉴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1941.92元;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杨世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文元房屋损失费用36723.40元。因被害人孟福贵的近亲属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处理。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5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包庇罪分别对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等17名被告人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历时3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0日凌晨零时许,武瑞军为牟取经济利益,召集李彦忠、乔国军、常鹏、杨世文、赵永红、侯晓东、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和赵伟(在逃)等人在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太原市柒星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预谋对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村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孟福贵、武文元的房屋非法强行拆除。武瑞军安排李彦忠带一组人负责控制房屋中的人,乔国军、赵永红、侯晓东各带一组人负责阻拦村民,还安排乔国军负责指挥挖掘机拆除房屋。武瑞军要 求准备镐把、砖头,如果遇到反抗,可以打对方的胳膊、腿。会后,杨世文做好车辆准备工作,并将常鹏事先购买的多根镐把予以分发。李彦忠安排本组的高海东、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如果遇到反抗,可以打对方的胳膊、腿。
当天凌晨2时许,武瑞军带领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乔国军、常鹏、杨世文、赵永红、侯晓东、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和赵伟等人,携带砖头、镐把、伸缩梯,分乘依维柯客车3辆、猎豹越野车两辆、现代越野车一辆,至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村。乔国军、常鹏、杨世文、赵永红、侯晓东、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和赵伟等人持镐把、砖头对现场进行封堵,并将闻讯赶来的村民赶走。
在确认孟福贵房屋中无人后,乔国军指挥挖掘机将房屋部分房顶及墙壁拆除。在常鹏的帮助下,张胜峰在武文元家院墙上架设伸缩梯,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等人携带镐把,先后通过伸缩梯进入武文元家中。高海东、张俊奇遇到从屋内走出的孟福贵、武文元,遂追赶二人至屋内,张俊奇从地上捡起砖头砸孟福贵,高海东持镐把猛击武文元左手,又朝其身上乱打,致其倒地。高海东见张俊奇与孟福贵厮打在一起,又持镐把朝孟福贵头部猛击两下,致其倒地。之后,张俊奇将孟福贵随身携带的手机盗走。张俊奇、逯仙鹤等人将孟福贵、武文元抬到院中后,李彦忠持镐把猛击孟福贵腿部,致其右腿胫骨骨折。
因无法打开武文元家院门,武瑞军安排被告人乔国军,又经乔国军安排,由杨世文指挥挖掘机将武文元家的房屋后墙挖开大洞。高海东、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等人将孟福贵、武文元从洞中抬出院外,丢弃在路边。之后,武瑞军等人逃离现场。孟福贵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孟福贵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武文元左手3指骨折,已构成轻伤;孟福贵家财物损失为5万余元;武文元家财物损失为7万余元;孟福贵被盗的手机价值360元。破案后,孟福贵的手机被追回。
案发当天,武瑞军、李根虎指使弥华包庇被告人武瑞军。后李根虎、弥华向公安机关做假证明,对武瑞军进行包庇。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瑞军、李彦忠、高海东、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6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逯仙鹤、张胜峰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武瑞军召集被告人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乔国军、常鹏、杨世文、赵永红、侯晓东、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将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孟福贵、武文元的房屋非法强行拆除,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李彦忠、张俊奇、逯仙鹤、张胜峰、乔国军、常鹏、杨世文、赵永红、侯晓东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高飞、刘晓瑞、张建文、钟少敏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发当天,被告人李根虎指使被告人弥华包庇被告人武瑞军。后被告人李根虎、弥华向公安机关做假证明,对被告人武瑞军进行包庇,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
武瑞军等被告人利用柒星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从事保安业务,实施非法拆迁,藐视法律,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体现了对民生的倾注,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重从快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