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推行交通事故调解联络员制度
5类事故可提前通知保险机构理赔联络员
本报讯 我市自2007年开始运行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机制给交通事故当事人处理赔偿事宜带来了便利,但是调解过程中常因涉及机动车保险理赔问题,使得不少当事人在赔偿项目与额度较大时难免会犹豫不决,从而影响事故调解的顺利开展。最新出台的《宁波市财产保险机构配合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将为广大交通事故当事人消除这一困惑。
根据这一办法规定,我市将建立交通事故调解联络员制度。各保险机构将指派专人,负责与各地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络,配合各地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交通事故调解;各地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在人民调解员中指定若干名联络员,负责与保险机构的理赔联络员就调解案件的具体问题进行沟通联络。
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在遇到下列5种易发生赔偿争议的情况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提前通知相关保险机构理赔联络员。5种情况分别是指“事故伤人总费用超过5万元”、“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暂定)”、“内固定材料和续医费用5000元以上(暂定)”、“护理费用、误工费5000元以上(暂定)”、“事故涉及残疾评定及死亡”。
保险机构理赔联络员接到人民调解员通知后,将及时协调答复处理意见。对于案情简单且分歧较小的,由保险机构直接向人民调解员答复。对于案情复杂、损失金额大容易造成较大分歧的,保险机构安排人员配合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调解意见,必要时还可直接参与到调解中。保险机构理赔联络员接到通知后,也可自行联系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理赔方案。
新出台的办法还明确了保险机构与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协作开展调解的几项原则:(1)保险机构配合调解案件仅作损失的确认而不作理赔依据;(2)若保险机构主张重新调查或重新鉴定而发生费用,除有证据证明原鉴定结论是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事实所获得之外,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3)保险机构必须依法、公正、平等、合理地做好调解配合工作,若当事人对调解分歧较大的,应引导通过法律等其他途径解决;(4)人民调解员不得代理保险索赔事项,不得转接赔款。
(记者 屠传宏 通讯员 陆明光 周瑾)